深圳市兰科植物保护研究中心章程
(2023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中文名称是:深圳市兰科植物保护研究中心,英文名称是:The Orchid Conservation & Research Center of Shenzhen。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湖街道望桐路889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资助。市财政主要负责本单位涉及公益性质相关业务的经费保障;举办单位承担一定的经费保障责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叁仟壹佰伍拾叁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深圳市通产集团有限公司。
第七条 本单位是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广东省林业局联合共建的全国兰科植物种质资源保护中心挂牌和依托单位。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林业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开展兰科植物种质资源保护研究工作,提高兰科植物保护水平,推动我国兰科植物保护事业的发展。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国家兰科植物种质资源保护中心及其基地建设;我国濒危兰科植物等种质资源的收集、保护、繁育、复壮、调查、监测、鉴定、技术咨询;基础科学、生物技术、生物安全等科学研究;科普、兰文化展示及传播、兰科植物保护人才培训、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本单位设立党总支,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本单位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单位预算,从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总支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委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十四条 本单位明确相关部门负责党总支工作,同时设立工会、共青团等群众性组织。
第十五条 党总支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承担从严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二)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管理层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中心提高效益、增强竞争实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负责建立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确定标准、规范程序、组织考察、推荐人选,建设高素质经营者队伍和人才队伍;
(四)研究布置本单位党群工作,加强党总支自身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五)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六)研究其他应由本单位党总支决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党总支讨论并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上级党委和政府重要会议、文件、决定、决议和指示精神,同级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研究贯彻落实和宣传教育措施;
(二)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等有关工作;
(三)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的规划、计划和重要措施;设置党总支工作机构、党总支委员分工、党组织设置、党总支换届选举,以及党总支权限范围内的干部任免;
(四)以党总支名义部署的重要工作、重要文件、重要请示,审定下属党组织提请议定的重要事项等;
(五)党总支的年度工作思路、工作计划、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内先进典型的宣传、表彰和奖励;发展新党员;
(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制度、规定,反腐倡廉工作部署,研究违纪违法党员处分建议;
(八)职工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九)需党总支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党总支讨论审定以下事项:
(一)工会、共青团、义工组织等群团组织提请中心党总支会审定的重要问题;
(二)工会、共青团、义工组织等群团组织的工作报告,工代会、职代会、团代会等会议方案,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三)工会、共青团、义工组织等群团组织的工作计划和重要活动方案、重要的评选、表彰和推荐、上报的各类先进人选;
(四)工会、共青团、义工组织等群团组织的岗位设置、主要负责人的推荐、增补、调整和审批。
第十八条 党总支参与决策以下事项:
(一)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本单位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三)本单位的章程草案和章程修改方案;
(四)本单位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本单位经营方针;
(六)本单位重大投融资、贷款担保、资产重组、产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本运作等重大决策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七)本单位重要改革方案的制定、修改;
(八)本单位内部机构的设置调整和需提交主任办公会通过的重要人事安排;
(九)本单位在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十)本单位考核、薪酬制度的制定、修改;
(十一)需党总支参与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党总支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党总支召开总支部委员会,对管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进入管理层尤其是任主任的党总支成员,在议案正式提交主任办公会前,就党总支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管理层其他成员进行充分沟通。
(三)进入管理层的党总支成员在管理层决策时,充分表达党总支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总支报告。
(四)进入管理层的党总支成员发现拟作出的决策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应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会后及时向党总支报告,通过党总支会议形成明确意见向管理层反馈。如得不到纠正,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二十条 党总支制定专门议事规则以及相关配套工作制度,确保决策科学,运作高效。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二十一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决定本单位及所属企业的以下投资项目:
1.主业范围以外的企业经营性投资项目;
2.资产负债率超过70%时进行的投资项目;
3.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时,主业范围内投资额超过净资产10%或600万元的项目;政府部门拨付的财政经费和有明确经费用途的项目除外。
4.在境外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
5.与非国有经济主体进行合资、合作或交易,且国有经济主体(市属国企、央企、其他地方国企)没有实际控制权的投资项目。
(六)决定本单位及所属企业的资产处置事项。
(七)决定本单位及所属企业的贷款担保事项。
(八)决定本单位及所属企业的借款事项。
(九)批准本单位及所属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
(十)批准中心章程。
(十一)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义务:
(一)监督本单位的运行;
(二)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三)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四)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主任办公会。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主任办公会的职责是: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组织执行上级文件和指示,以及本单位党总支的决定、决议;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内设机构以及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主任办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参加人员为正、副主任,协商决定本单位的重大事宜,由主任作最后决策。会议应制作纪要,交办公室存档。主任办公会议做出的决议,由主任或其指定人员负责实施,并及时将实施情况向主任办公会议通报。
第二十六条 主任办公会议决定重大事项时,应事先听取中心党总支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由举办单位任免。主任是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中心法定代表人资格,其职责是执行上级部门的指示和文件;执行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的决议;组织领导中心的日常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因故不能履行其职务时,可授权副主任代行其职务。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业务部室,分别为办公室,负责行政、文秘、信息化建设、公共关系管理、法务和后勤保障工作;人力资源和组织建设部,负责党建、纪检监察、人力资源管理、审计内控和群团管理工作;财务部,负责财务管理、预算管理、财务保障机制研究管理工作;战略和科研管理部,负责战略、科研和学术管理工作;安保工程部,负责安全生产、工程项目和内部保卫工作;兰科研究部,负责兰科植物科研、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工作;蕨类研究部,负责蕨类植物科研、种质资源保育、平台建设工作;种质资源管理部,负责兰科植物保育、繁育、迁地保育、科技活动等工作;产业发展部,负责战略实施、商业运作、经营管理工作;科普科教部,负责科教管理、科普品牌创建工作。部室的设置、调整以及职责权限,由本单位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1.使用本单位公共科研成果资源的权利;
2.参与科学普及教育活动的权利;
3.对本单位运行、服务等方面进行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本单位员工的权利:
1.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晋升及其他待遇的权利;
2.依法参与本单位改革、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三十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
2.对本单位开展的业务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3.准确、真实提供所需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真实性负责;
4.保护濒危野生植物及相关公共设施;
(二)本单位员工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各项制度规定;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素质和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投诉举报反馈本单位违法违纪问题;
(二)服务对象可通过满意度调查、座谈等方式对本单位管理提出建议或改进意见。
(三)通过本单位工会组织,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由举办单位统筹领导、在国家、省、市林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坚持遵守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根据举办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任务要求,规范开展濒危兰科植物等种质资源收集、保护、繁育、复壮、调查、监测、鉴定等工作;开展兰科植物等濒危物种的基础科学、生物技术、生物安全等科学研究;开展以兰科植物等濒危物种为基础的科普、文化展示、学术交流、科技合作和人才培训。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经费保障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捐赠、资助要坚持自愿无偿原则,符合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本单位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资产按照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统一管理。对受赠资产的使用应公开透明,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 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单位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务、内部控制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国家、深圳市有关规定及举办单位规定制定并实施。
第四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宗旨、业务消失或事业性质改变;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因其它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章程规定事项发生重大变化;
(四)举办单位决定修改章程;
(五)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于2023年6月27日经本单位党总支会议、主任办公会议表决审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本单位主任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原《深圳市兰科植物保护研究中心章程》废止。